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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第一章)基本概念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行政法基本概念

第一、二章:主要任务是明确什么是行政法?
但首先必须明确三个概念:什么是行政?
什么是行政关系?
什么是行政权?
最后再明确什么是行政法?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行政?
简言之,行政法学所讲的行政,是指政府行政(称国家管理、行政管理)
马克思说的“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评“普鲁士人”和“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V1P470)这句话的本意,不是对行政的定义;(国家的组织活动,还有立法、司法)
但它揭示了行政的本质(国家的)。
明确行政的国家性质有两个意义:
其一:与企、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区别开来(也用行政)。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主体。一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
一是自设的组织,通过登记获得合法地位。
职能。一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追求的是公益性;
一是管理企事业内部事务,追求企业或组织的利益。
权力。一是行使国家的权力,运用国家强制措施实行管理;
一是单位的经营权或管理权,靠组织纪律强制和管理。
其二:行政是国家强制的领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领域,发生的社会关系有特殊性。
需要专门法律给予规范,是使行政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原因。
说明:行政含两部分:外部行政,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管理。
内部行政,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内部的自身管理。
问题:政府内部管理是行政管理;人大、司法内部管理是行政?是什么行政?
国外把行政法上的行政称“公行政”(立法、司法内的?)
(国营企业、事业,如学校?)
目前兴起的公共行政学―――含各种国家机关、公有企业、事业行政。
仍然不能把国家机关内部管理区别开来。
第二个问题:什么是行政关系?
目前有两种讲法:
一说:行政关系指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社会关系。(罗教材,自考指定教材)
含: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与相对人、公务员、其他行政组织的关系。
(分别举例)
另一种是监督行政的关系,在监督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和公务员过程中发生的。
含:监督机关与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的关系,与公务员关系(也含行政上下级的监督关系)。(分另举例)
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两种关系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说:行政关系含有四种关系(姜教材P7倒4):
两说的共同性:这些关系都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说明一: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的关系应当分开。
后者是在后者基础上产生的;
后者关系与前者关系是不同(行使权力不同,关系性质不同)。
二者是相联系。(是否都由行政法调整?下面再说)
说明二:两说都涉及三种关系:更简明些:
一是外部行政关系(这是主要的关系)
二是内部行政关系(这是必要的关系)
三是监督行政的关系。
这些关系都不是任意关系,均应由法律给予规范;
但是否都由行政法规范?还值得研究。
第三个问题:什么是行政权?
通常认为:行政权是相对于立法权与司法权而言。
它是国家政权一部分。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权力。
行使行政权,而产生行政关系;二者均为行政法所规范(控制行政权,调整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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