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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第二编(二)公务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第二编(二)公务员
说明:本应讲行政工作人员
授权组织中的行政工作人员,非公务员。在录用、福利、管理上都有所区别。
因此,一般合称:公务人员、行政人员、行政工作人员等。
但公务员在行政法关系上具有代表性。
学习要点:1,公务员的概念
2,公务员的国家公职关系
3,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概念含两个问题:一是公务员涵义;
二是公务员分类;
(1)公务员的涵义
我国公务员涵义已经明确,有两种表述: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政府中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定性)
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前者,为性质确定;后者,为范围界定。
我国公务员有什么特点?应该说是有特色和创造性的。这可以同几个国家比较来说明:
A,美国类型:称“文官”。(英国、新加坡等)
特点:一是经公开考试录用进入文官队伍
二是长期任职的比较稳定的文职人员;
三是在行政部门、独立的机关(不含立法、司法机关)。
所谓独立机关,不隶属于国会,也不属于行政部门(第四部门)
例如,证券交易委员会,州际贸易委员会等,
是协助总统处理特别问题的机构,有立法的权力,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法律同具法律效力;还有执行的权力,可以对违反该规定者作出处罚的权利,给予经纪人、交易人以纪律处分,决定其停止交易,甚至可以对违反者作出有罪及惩罚的判决。(既有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审判权力)
四是范围宽:包括上自常务次官,下至清洁工,都称“常任文官”。
但不含政治任命的官员(如选举的总统,政务官)

B,法国类型:称公务员。
特点:公务员名称范围很宽,几乎国家机关人员和公立、公益单位专职人员都称公务员。
但分两类管理:
一类不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
国会人员、司法人员、军事人员,
工商管理人员、工商业性质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机构人员。
一类是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公立、公益机构人员。
C,日本类型:称公务员。
特点:一是范围宽。《国家公务员法》列举十七种人员:
所有国家机关和公立企事业单位人员。
还包括法官、法院人员、国会职员。
二是分类管理:国家(中央)公务员,地方公务员。
又分特别职公务员与一般职公务员(相当于政务官与事务官)
我国公务员

说明:我国公务员涵义三个特点:
一是限于行政机关工作的。(这与英美国相似,与法日不同)
二是包括所有政府官员(这与英美不同,与法日相似)
三是不含工勤人员(与各国不同)
问题一:什么是工勤人员?
电脑操作员?司机?(以干部工人制分?还是以工作职责分?)
人事部解释。
问题二:确立公务员制度意义在哪里?
是为了与其他国家机关人员区别开来,并实行独立的任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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