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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第二章)历史发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第二章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本章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行政法的产生;
二是行政法的发展。
一,关于行政法的产生
关键在明确:是指行政法规范产生;
或是指行政法部门产生。
(1)作为行政法规范产生――自古有之
(A)从理论上说:有国家,就有管理,就应该有行政法规范
马克思认为: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的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全集V3,P378)。
说明:以法律为统治工具,古之已有。
中国古代思想家,卫国的商鞅,“垂法而治”;
赵国的慎到,“治国无其法则乱”,“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治国之大道也”。
(B)从事实上看:古代确有行政法文件或规范
在中国――法律文献很多,著名的有《周六典》、《唐六典》、《万历会典》等。
《周六典》(公元前1000多年),开创了“以官分典,以典明责”的立法模式;
设官典,明职责,一般是行政法规范。
《唐六典》(32卷),公元723-738年,唐玄宗李隆基。
特点:李定编意“律以正罪,典以范政”。(政刑分开)
典的内容包括:机关及其演变,设职位、品级、编制,
机关职责,办事期限和程序。
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承周礼,启元明”。
自元、明、清以降,历代都重视编修会典(法律编纂)
《万历重修会典》(228卷),1600年,明神宗朱翊钧。
特点:以官典为经,以律令为纬。
序言称:“积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纳细目,灿烂具备”。
《嘉庆会典》(920卷),1812年,清仁宗 琰。
特点:机关、职责和律令(律令按年编写,且一事一例,判例多)
评价:中国会典编纂的高峰。
在外国―――公元前2000多年“楔形文字法”。
-1700多年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
-450年欧洲罗马《十二铜表法》
(C)从形态上说:古代行政法规范,未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是诸法合体。
因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成中央集权制,皇权总揽一切,不分权。
“诸法合体”,是法律制度发展中的一个必然阶段。
(2)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
行政法部门产生,基于三大基础:
经济基础,是根本基础――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比较充分发展(产生相应的思想观念)
思想基础,是重要基础――民主权利、自由平等观念,分权和制约,法治。
[民主、分权、法治观念早已有之:
-384-322年,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共和政体,议事、行政、审判三种职能;
-201-120年波里比阿《罗马史》:
罗马政体:元老院、执政官、保民官相互制衡]
政治基础,是直接基础――“三权分立”宪政体制的确立。
形成行政权,有约束行政权的法律,才有行政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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