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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处罚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第六章 行 政 处 罚


在所有的行政行为的实施形式中,惟独行政处罚有单行的法律,对行政处罚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应当作为司法资格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行政处罚也是出题的重点。所谓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对行政处罚的把握,重点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

[考试大纲要求]

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权利原则)。

[内容指导]   行政处罚直接关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包括4个基本要求: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程序法定。作出处罚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上的公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处罚相当。程序上的公正,要求实施处罚的过程中,处罚主体要给予被处罚人公正的待遇,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上所拥有的独立人格与尊严,同时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一事不再罚原则,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处罚相当,有失公正。从操作层面讲,一事不再罚原则有两个要点:一是同一行为,二是同类处罚,同类当然目前限于罚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纠正违法,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根据这一原则,实施处罚时,对有关相对人主动削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处罚。     保障权利原则,指在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让无辜的人遭受处罚,而必须让违法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受到违法处罚的人得到补救。为保证其实现,法律赋予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这些权利对于实施处罚的行政主体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加以剥夺或限制。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行政处罚原则的内容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条体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考试大纲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的设定权、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内容指导]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分类。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这是行政法学上通常采取的分类。人身自由罚,即在一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权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行政拘留。财产罚,是强迫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和物品,以使其财产上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处罚措施,一般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或者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等种类的行政违法活动,如罚款、没收财物。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使其不能从事某种活动的处罚措施,它是通过对违法者的行为能力加以剥夺或限制,也可称之为能力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声誉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使其荣誉、信誉或其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处罚措施,属于较轻微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者实际危害程度不高如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其实质就是处罚设定的权限划分。

设定权具体可以分为创设权与规定权,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一)法律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限制人身自由是最严厉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进行创设,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加以设定。(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二是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二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四)行政规章的设定权行政规章属于效力等级较低的法律规范,其创设权有限:只能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行政规章主要是拥有行政处罚的规定权,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设定内容是什么。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考试大纲要求]

行政处罚的实体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的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变处罚的构成要件、不予处罚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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