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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第十八章 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考试大纲要求]

赔偿方式概述(以金钱赔偿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辅,赔偿方式与其他责任形式)。

[内容指导]

国家赔偿方式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程度的不同,赔偿的方式也有所区别。国家赔偿方式主要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对于国家赔偿方式的把握需注意以下两点:不同于民事赔偿的“同等损害同等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方式采取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的格局。“同等损害同等赔偿”意味着赔偿方式要和损害的性质、损害的程度等相适应。国家赔偿的方式则是金钱赔偿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因为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害都可以折算成金钱,采用金钱赔偿便捷易行,因而作为主要的赔偿方式。而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只有在必要和可能的时候采用。所谓“必要”是指损害不可用其他物代替,如损害的是特定物,不是种类物,无法用其他物来替代;所谓“可能”是指原物存在,因而存在归还的可能性,如果原物已经灭失或毁坏以至于性能基本丧失,则根本不可能恢复原状或返还。《国家赔偿法》确立了金钱赔偿、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作为赔偿方式,但并未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列为赔偿方式,而是将这些方式作为其他侵权责任形式予以规定。这是需要我们予以注意的。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国家赔偿目前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至于精神方面的损害未列入赔偿范围,而恢复名誉等形式所涉及的更多是精神方面的损害。为了避免在实际赔偿中可能采用赔礼道歉等无关痛痒的方式敷衍搪塞,《国家赔偿法》明确将其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因此,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等时,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区分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几种方式

[考试大纲要求]

国家赔偿的几种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内容指导]

金钱赔偿是指以货币支付的形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额度的赔偿。它是国家赔偿中主要的赔偿方式,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人身损害的金钱赔偿。对人身造成损害必将给受害人带来一系列的财产损失,如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报酬减少等,支付赔偿金可以填补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造成的物质损失。(2)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一般都可将被损害的财产折算成一定的金额,再予以相应的赔偿。如查封财产所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可以在计算损失或灭失财产的金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合法占有状态。

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如行政机关违法收缴的罚款、违法没收的财物、摊派的费用等。返还财产的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原财产仍然存在,如果原财产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无法返还,只能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返还财产是作为一种辅助性赔偿方式而存在的,因此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时才适用;(3)不影响公务的实施。如果原财产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将会影响到公务的实施,则不应以返还财产方式赔偿,而应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恢复原状是指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必须具备一定条件:(1)受到损害的财产能够恢复原状;(2)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易行;(3)排除了其他赔偿方式的采用。恢复原状是一个十分灵活的概念,其适用的范围较广。恢复自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等等,都是恢复原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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