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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一般行政案件。

b.中级法院:

(一)专利权案件,海关案件。

(1)关于是否授予专利权的案件。

(2)关于宣告授予的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权的案件。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干扰项:确认专利权案件是否由中级法院管辖?否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诉讼。

(三)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职能部门),且基层法院不宜受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较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是否适宜由基层法院审理以及是否社会影响重大等,一般由中院判断。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对深圳市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

B.专利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C.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

D.A县法院与B县法院就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案件

答案:A项深圳市政府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以他做出的行为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可见D项法院之间有管辖权争议的,如果协商不成,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而不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BC。

c.高级、最高:本辖区(全省、全国)重大、复杂案件。是否重大、复杂由高院、最高院判断。

2.地域管辖:

a.一般地域管辖: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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