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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0-11-13 09:27:54

1、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 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73题)

A 、 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 、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 、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 、 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参考答案: 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已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因  此,孙某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B项正确。C、D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因此,提出异议的,应该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之间,而其他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 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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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 的?(2013年卷三71题)

A 、 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 、 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 、 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 、 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参考答案: A,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的退伙及合伙人身份的转变。A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一切法律行为均无效,不因丁是否知情而不同,故A项错误,当选。B项:《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 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由此可见,除名乃是对于有过错的合伙人的一种惩罚措施,丧失行为能力不是除名的理由,故B项错误, 当选。C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3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在甲丧失行为能力的情   形,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故C项正确。 D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若乙与丙不能就甲转为有限合 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则甲退伙,退伙时间应为甲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之日,而非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生效之日。故D项错误。

3、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72题)

A 、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 、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 、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 、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参考答案: A,B,D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合伙事务执行与合伙企业对外关系。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 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据此,如无特别约定,全体合伙人都有事务执行权,可以对外签约,故A项正确。B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约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全体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也可以任命其他人担任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负责对外签约,故B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则肯定其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故C项错误。D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条规定了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D项正确。

4、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 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71题)

A 、 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 、 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 、 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 、 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A、B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A、B项正确。C、D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 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  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所以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 购买权,C项错误;只有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才能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D项错误。

5、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 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74题)

A 、 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 、 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 、 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 、 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A项:《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张某经过李某和王某的同意,可以将合伙份额转让给陈某, 故A项正确。B项:《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张某未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是无效行为,故B项错误。C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   偿。”据此,债权人陈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张某的合伙份额,或选择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故C项正确。D项:张某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故其他合伙人李某和王某没有任何责任,D项显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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