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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民法》

来源:233网校 2020年10月30日

1、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 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10题)

A 、 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 、 应承担违约责任

C 、 应承担侵权责任

D 、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好意施惠是一种类似于法律行为但又不属于法律行为的 行为,因为当事人在约定时没有受法律拘束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意思,所以该约定没有法律效果。甲邀请乙吃饭,乙答应 赴约的行为系属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故A项正确,B、D项错误。甲因炒菜被油烫伤的事实不能产生侵权责任关系,乙对此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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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  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 以成立?(2012年卷三1题)

A 、 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 、 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 、 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 、 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从权利随主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这意味着当主权利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消灭,但是,反过 来,当从权利消灭时,不影响主权利的存在。本题中,张某与银行之间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借款关系,银行因此享 有债权,同时张某将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因此享有抵押权。显而易见,债权与抵押权之间是主从权利关系。房屋被洪 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抵押物灭失,此时,没有代位物,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但是这并不影响债权的存 在,张某依然应当履行还债的义务。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张某对银行负有支付金钱的债务,张某虽生活困难,但 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张某应继续向银行履行支付金钱的债务。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3、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 的?(2013年卷三51题)

A 、 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 、 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 、 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 、 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参考答案: A,B,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禁止权利滥用规则、物权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的停  车位,侵犯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故A项错误。甲的权利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受保护是有限度的,应受到社会公  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乙公司的行为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权利,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较甲的车 位价值明显更大,且电梯已经修成,并符合更多人的利益。如果甲坚持对乙公司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则构  成权利滥用,超出了受保护的限度,故B项错误。但乙公司的行为毕竟侵犯了甲的物权,考虑到禁止权利滥用,甲虽不能对乙公司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但甲可对乙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甲有权  请求乙公司置换车位,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故C项正确。乙公司为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甲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没有权利再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无权主张,故D项错误。

4、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o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52题)

A 、 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 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 、 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 、 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 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宣告死亡。《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  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乙未再婚,也未提  及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所以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A项正确。因甲被宣  告死亡,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故乙继承了甲的遗产,有权赠与轿车,B项正确。《民法总则》第53条第1款规定,被撤 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乙将家里的一  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所以丙可不返还轿车,C项正确。《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该行为没有无效的情形,因此是有效的,D项错误。

5、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题)

A 、 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 、 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 、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 、 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参考答案: B,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的设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父母、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以及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故A项错误。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B项正确。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据此,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故C项正确。《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即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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