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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0-12-22 09:52:43

1、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74题)

A 、 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B、 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C 、 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D 、 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参考答案: C,D
参考解析:题考查破产撤销权。A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 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B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据此,B项错误。C、D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C项属于本条第1项的规定,D项则属于本条第2项的规定,C、D项正确。

2、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73题)

A 、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 、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 、 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 、 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A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在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甲公司必须证明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A项正确。B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甲公司需要证明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无需证明乙公司资不抵债,只要证明乙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同样可以申请乙公司破产。故B项错误。C项:《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故C项正确。D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故D项错误。

3、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79题)

A 、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 、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 、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 、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参考答案: 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A项:《企业破产法》第70条和第95条均将申请重整与申请和解的时间限定在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人民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进入到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阶段,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A项正确。B项:《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可见,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如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一旦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则破产 程序不可再转为重整或和解程序。B项正确。C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资不抵债既不是申请企业重整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C项正确。D项:《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可见,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对债务人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重整并非是破产的 必经程序,D项错误。

4、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75题)

A 、 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

B 、 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

C 、 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D 、 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

参考答案: B,C,D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汇票的各项制度,涉及出票与票据质押。A项:《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汇票可以出质,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质权自交付汇票之日起产生,但是必须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即使交付汇票也不产生质权 设立的效力。A项表述“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缺少背书“质押”这一条件,质权未能生效,故A项错误。B项:《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 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出票人不因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而免除责任,当然也不能因为付款人破产而免除责任,故B项正确。C项:《票据法》对票据的使用主体并无特别限制,汇票的出票人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银行、公司,故C项正确。 D项:《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 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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