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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6讲》读书笔记汇编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日


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有三: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要注意:前两种情形有4年或者2年的期间经过的要求,而第三种情形无任何期间经过之
要求。

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1)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 ,以该确定日期为准
2)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 ,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期。

宣告死亡究竟属于一种事实推定,若与自然事实状态不符(如该人未死亡或者死亡日期
与宣告日期不符),则应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返还原物
1)依继承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
2)上述情况下,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
3)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得的方式为“有偿”,只需要“合法”即
可),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上述3项的情形下,原依法继承取得原物的人,应负返还原物(种类物)或者适当补偿
(特定物)之义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负有两项义务:
1)返还原物与孳息
2)赔偿损失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宣告失踪(不告不理的
原则适用)
3)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4)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申请宣告死亡,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均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企业的其合伙企业本身是诉讼人

分支机构
1)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起诉讼当事人——“法人、分支机构为共同诉
讼人”或者“分支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诉讼当事人——分支机构
3)“非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当事人——法人

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1)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内——全体合伙人为按份之债,其中各自按份额确定依据为:
²有协议的依协议
²无协议的,依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
²无协议且无盈余分配的比例的,推定为均额

合伙人“以各自财产承担责任”的含义具体为:
1)以个人出资的,个人财产承担
2)以家庭共有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合伙盈余分配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家庭共
有财产承担。

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法人财
产支付,当然,也可直接执行法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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