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法

《民法66讲》读书笔记汇编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日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不能认为构成表见代理
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合同的
2)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合同的


隐名的间接代理效力
原则上,隐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与委托人无涉
但有两种情况下会涉及委托人:
1)若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的原因致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的,受托人应尽一重要的
义务——披露义务;此时委托人取得介入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第三人
取得抗辩权——缓用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对抗委托人。
2)若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的原因致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的,受托人也应尽一重要
义务——披露,此时第三人取得选择权——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或向受托人主张权
利,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此时委托人取得两项抗辩权——缓用其对受托人对抗第三
人;缓用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1)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若受托人先行垫付该费用,则委托人需要偿还该费用及
利息(特别注意“利息”)
2)支付报酬(有偿的场合下)
3)赔偿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损失
4)赔偿另行委托而致受托人的损失

受托人之责任
原则上,采过错归责原则
在无偿场合下,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损时负责任

委托代理人突然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当然终止
被代理人(委托人)突然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当然终止

诉讼时效期间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有强制适用性——当事人单方无权改变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注意
民法通则中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产品质量法》中“因产
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考虑到“产品存在缺陷”也属
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范畴,并且存在缺陷的产品的出售者也可能未予声明,所以
两个法条可能有可能发生竞合。若发生竞合,如何适用?
若构成侵权之债与违约之债的竞合,权利人有权利选择其一而行使。若起诉发生在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选择违约与侵权均可支持;若起诉发生在
其后1年之后2年之内的话,恐怕只能依侵权之诉才能获得支持了。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几种特殊情形
1)明确约定履行期间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洒;若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予以对方
的恩惠期(宽限期),则从该恩惠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3)人身伤害中,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伤势为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
确诊之日起算
4)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行为
之日起算
5)分期负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按照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
行日期开始计算


中断的事由
1)起诉
2)请求
3)承认


不视为起诉的
1)自动撤诉
2)不予受理
3)驳回起诉
4)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1.可变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权的期间是1年
2.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为5年
3.撤消之诉中的撤消权行使期间为5年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