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
1)都已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定实现的先后
2)同一天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同一物上成立两个以上抵押权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先位抵押权)与该财产所有权归
属同一个人时,该所有人的先位抵押权仍可对抗后位抵押权
当一个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时候——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乃法定担保物权,故优先一切意定担保物权
登记的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质押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登记的公信高于交付,故
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
质押有公示方法(如交付),故有一定的公信力,而为登记的抵押权无任何公示方法,
故无任何公信力,所以原质押权优于为登记的抵押
上述的公式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动产,而不可能是不动产,所以司考中常常以汽车、自行
车、录音机为例
建设工程之上承包人享有法定抵押权,若与约定抵押权相并存,前者应优于后者
《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动产的原始取得
债权规则有
1)拾得人归还失主而生的费用(无因管理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
2)但不得主张报酬(有悬赏广告的除外)
3)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4)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据不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
5)拾得物非因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债权规则
1)如能证明属某人所有,且现行法律、政策允许,应归其人或者其继承人所有
2)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
3)若发现人将埋藏物、隐藏物归其主人的,不得请求报酬
4)若归国有,接受单位给予上缴人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附合
1)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混合):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则新物归原主人所有人所有,
原主物所有人给原从物所有人以相应补偿,若不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则归价值较高的物
的原所有人,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多发生在建筑或种植场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物权所有
权,并给对方以相应的补偿
3)附合与合同行为的区别:应特别注意附合是一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若不
同物的所有人依协议而将各自拥有的物结合在一起,则不应成立附合。而是共有关系
加工:
1.原则上采材料主义:新物归原物所有人,有原物所有人给加工人以相应补偿
2.作为例外的,若加工价值远大于原材料价值,也可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给原材
料所有人以相应补偿
特别关注
上述所有添附规则,是以行为人善意或由事件引发为前提的。若行为人恶意为添附行为
,处理如下
²能拆除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
²不能拆除的,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善意取得
对象——仅限于动产(一般动产、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而不包括不动产。
但下列动产一般不作为善意取得之对象:
²盗脏物
²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²埋藏物、隐藏物
但上述三类动产在例外的情形下可适用善意取得:即第三人从同类物品之公共市场上取
得
在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道对方对动产无所有权或无处
分权。民法上的“善意”指不知情。要强调的是。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只需第三人在
行为当时不知情即可。至于事后又知情的,并不影响善意取得之构成。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还要求“第三人为有偿取得”和“第三人已占有该财产”
有偿取得的方式包括互易、买卖、,但排除了赠与、遗赠等无偿方式
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可以自由处分,若无偿赠与他人,后者亦取得所有权
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
1)高度危险作业
2)污染环境责任
3)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1)地面施工责任
2)建筑物侵权责任
高空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仅一种:受害人故意。若受害人仅有过失,仍由作业人承担责
任。受害人的故意,应由作业人负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有三种
1)发生不可抗力并经污染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害发生的
2)受害人过错
3)第三人过错
地面施工责任中若施工人能有效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义务(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意味着施工人主观上无过错,免除责任;否则,即推定为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而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伤害。后者应依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解决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施工人,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而非发包人
建筑侵权责任中若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自己无过错,则免责。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如在有承租人的情况下,对出租房屋整体的维修义务人是所有人,房屋出租人(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之安全,故楼房整体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所有人而非承租人
饲养动物不包括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伤人的(如东北虎伤人)或损害财产(如熊瞎子毁坏农民庄稼),则由国家负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受害人之过错
2)第三人过错
3)若受害人或第三人仅有过失的,只能相应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之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