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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7日)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7日
多项选择题
上大学的小明(20岁)渴望获得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天小明找到表哥小亮(25岁)的电脑专卖店,希望买一台便宜的笔记本,小亮对小明说:“表哥希望你好好学习,本应送你一台,但现在表哥的店刚开张,没有这样的条件,只能半卖半送你一台。”于是小亮以半价(低于成本价格)转让小明一台笔记本。后电脑发生故障,引起短路起火,烧毁财物若干,经查,故障乃电脑内在缺陷所致。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合同是有名合同
B.小亮对于电脑故障有修理之义务
C.对于小明的财物损失,小亮不承担赔偿责任
D.假设小明在购买电脑后因口角将小亮殴至重伤,则小亮可以取回电脑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察合同的类型与解释。学理上,把由数个合同部分而构成的合同称之为混合合同,包括主从结合、类型结合、二重典型、类型融合等,本案就是一个类型融合的混合合同,由两个典型合同买卖与赠与融合而成。之所以进行如此划分,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第4条的精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既然是半卖半送的意思表示,没有理由纯粹按照赠与或买卖处理。关于混合合同的适用,现代民法抛弃了罗马法的吸收主义(依主要构成部分的性质适用),而采结合主义,即各部分可分别根据情况适用不同类型合同的规范。合同法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结合第4条规定,可以对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采取结合主义解释。 考试大收集整理
具体适用如下:关于物的瑕疵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关于赠与人的不当行为按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合同是混合而成,自然不是某个纯粹的有名合同,A应选。出卖人小亮应承担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和加害给付的责任,选C排除B,同时小亮也可以根据赠与合同192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撤销合同,取回电脑,D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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