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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主管和管辖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2.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或交货地,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侵权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说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地。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下列案件也属于侵权案件:

1.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这种案件也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案件。这种案件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海事侵权案件。这种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31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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