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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主管和管辖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八、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提出的意见和主张。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对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均有重要作用。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而且通常是被告。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二)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法院接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不管哪一种裁定,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的,不单指地域管辖,也包括级别管辖。当事人对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不作裁定。如果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上级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实体判决,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另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当按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请求额确定:立案后原告又增加请求额的,原则上不再变更,但原告故意规避法律的不在此限。


这一章涉及的重点法条是:

《民事诉讼法》第19、22—3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26、28、29、33—37条;

《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6、8条;

《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7条;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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