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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主管和管辖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四)票据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票据支付地指票据上载明的支付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

(五)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见《民事诉讼法》第28条。

(六)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纠纷案件

见《民事诉讼法》第30条。

(七)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纠纷案件</P< p>
见《民事诉讼法》第31条。

(八)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

见《民事诉讼法》第32条。

(九)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见《民事诉讼法》第33条。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无论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无权加以变更的诉讼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的管辖为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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