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事诉讼法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民诉法总则重点解读

来源:233网校 2011年7月29日
  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相对容易拿分的科目,将重点法条和重点知识点掌握透彻,获得高分并不困难。

相关推荐:

2011年民诉法地域管辖重点解读

2011年司法考试民诉法意见难点条文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漏掉的民诉法规

  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16条,《仲裁法》第5条、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9月16日)第1-3条
  1.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中国籍、外国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有无国籍的自然
  地域效力:包括领空、领海、领土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使领馆、航行器、航空器)
  对事的效力: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诉讼主管与相关机关的关系
  (1)民诉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根据《民诉法》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调解协议。
  【总结】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要阶段,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2)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根据《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总结】或裁或审,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排斥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的关系: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性程序。需要注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第5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考点】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该原则是国际关系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第12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考点】辩论原则
  掌握:(1)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诉讼阶段——诉讼全过程;(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作用——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3)辩论的内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进行辩论;(4)行使辩论权的方式:口头和书面;
  第13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考点】处分原则
  掌握:(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执行阶段;(2)处分的内容: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3)对处分权的限制:法定范围——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结合
  第10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考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制度
  掌握: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的审级制度,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例外:(1)最高院的一审案件作出的裁判;(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实行一审终审。(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