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事诉讼法

2011司考民诉财产保全制度详解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1年7月31日
  财产保全制度是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中的必考点,但是几种财产保全的规定不尽相同,掌握起来容易混淆。小编为您整理了财产保全制度的区别,希望能给大家的复习带来一些帮助。

一、财产保全制度的比较

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涉外  仲裁 
提起的时间  ――  ――  诉前、诉中都可以  仲裁中 
提起的主体  依申请  依申请或者依职权  依申请  依申请 
是否要提供担保  不同   应当提供担保 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 ――   涉外仲裁必须提供  担保  
法院裁定的时限   必须在48小时  内作出裁定   情况紧急的,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起诉时间  15日内  ――     起诉时间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予以解除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1.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可以保全;

  2.担保物可以保全[不能对抗担保物权];

  3.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   

  4.不能重复保全

  三、二审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已经上诉,但二审法院尚未接到案卷一审法院采取

  四、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基层法院采取,但涉外由中级法院采取)

相关推荐:

民事诉讼法常考点:先予执行制度

2011年民诉法总则重点解读

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论法易错考点汇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