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督促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6日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在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中涉及到的分值不高,但是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我们还是要对其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掌握。
  第191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考点]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215条,第218条-第220条
  解析: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
  根据《民诉意见》第215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必须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193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194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考点]支付令异议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21条、第223条、第255条
  解析:支付令异议的条件以及审查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
  1.必须书面提出并且只能是针对债务本身是否存在或其大小提出,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民诉意见》第223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相关推荐:

2011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专题

2011年司法考试民诉调解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公示催告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