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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指导:经典案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小某某将组成上县供电垂岗乡变电所、垂岗乡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30万元。诉讼期间,颍上县法院追加江某为第三人。在诉讼中,供电局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职责,对此次电力事故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造成小某某触电伤残的10千伏高压配电线1998年12月电改时就已架子设,垂岗乡政府规划时把江某安排在高压线下建本身就违反了《电子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而江某建房时,他们曾多次制止,但江一直不予理睬,反而将高压剪断。垂岗乡政府则认为,当初进行规划时,已与变电所协商,让其将高压线迁移,由于变电所没迁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江某更是愤愤不平,建房是政府要求的,剪断高压线是出于无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问:1.本案中共涉及向个行政主体?

2.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属于什么种类?

3.本案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刑法答案】

甲的行为具有避险性质,但是属于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甲在发生火灾、自己的遭受严重威胁之时,为逃跑求生,将乙撞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在当时情况下,情势危急,如果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乙倒死亡,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发行避险行为。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刑法学上一般认为,不允许避险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保全自己,而且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之一是保全的利益当大于牺牲的利益,甲以牺牲他人生命方式保全自己生命,已经超过了紧急避险峰的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答案】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称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2.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市检察院自199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市公安局的认为不起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5.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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