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出生。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2月28日被逮捕。
2000年9月,被告人李某到刘立军(本案被害人)承包经营的速递公司打工,并与刘共同租住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3号。同年11月,刘以人民币2万元将速递公司的经营权转包给李某。因刘多次向李某催要转包费,李某无钱支付,遂起意杀刘。2001年1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趁刘熟睡之机,持斧头猛砍刘的头部和颈部,致刘因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随后,李某又将死者身上的1800元人民币和旅行包内的一工商银行活期存折连同灵通卡(存有人民币1万多元)及其密码、手机、充电器等款物拿走。李某用该灵通卡分3次从自动取款机上将存折内存款全部取出用于个人挥霍。不久公安机关在七家中将其抓获。
在审理该案中,对于被告人李某如何定性,曾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问题】
你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0、熊某绑架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55号案例)
——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
【案情】
被告人熊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因涉嫌绑架罪被羁押。
2001年1月27日下午,熊某跟踪其妻子马某至本市某宾馆,直入607房间。熊某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者是张某(男)后,立即打电话约其好友某甲,并让甲又邀约某乙、某丙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五人会面后,即一起闯入607房间,发现其妻马正和张某躺在一起,即对张某一通拳打脚踢(后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维轻微伤甲级)。之后,熊某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表示不知马某已婚,并提出给熊某2万元了解此事。熊某则表示要了解此事,至少得拿出10万元,威胁张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张某当场写下10万元的欠条。张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黄某,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黄某送5万到朋友程某处再转交给熊某。随后,在熊某的安排下,将张某带到甲租住的一房间内看押,由乙前往程某处取走送来的5万元。由于张某的朋友报案,熊某被抓获,张某被放回,其他同案人潜逃。
【问题】
请分析熊某的行为性质。
11、罗某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60号案例)
——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案情】
被告人罗某,女,19岁,汉族,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199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某进入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OK”。当晚10时许,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将装有现金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到包厢外打电话。随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账后离开娱乐广场。罗某送客人走后返回该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将陈某的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间内,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关掉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陈某打完电话回到该包厢欲取包时,发现手提包不见。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手提包被丢弃在卫生间卫生盆下,包内现金则不见,于是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