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分析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12、程某侵占案(改编于http://link.233.com/23890/ 中国法院网)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
【案情】 2003年3月7日,被告人程某取得一张户名为朱某(二人曾相识)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因该存折加有密码,被告人程某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到银行试图取款,均因密码错误未果。同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来到本市中国银行一分理处,以朱某的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又到中国银行另一分理处取出现金16000元,并且找到其姐夫余某要求其帮忙取款,余某即于当天下午持存折到银行取出60000元现金。同月12日上午,程某用朱某的存折取出现金56000万元之后,将该存折烧毁,尚剩下几元余额存款。综上,程某用户名为朱某的存折提取人民币共计132200,并占为己有。当公安机关讯问时,程即承认上述事实,并退回全部赃款132200元,但声称该存折是拾来的,而被害人朱某则声称存折肯定被他人所偷,但是否是程某所偷,自己不敢肯定。
对于程某上述行为,具体负责侦查此案的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干警甲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盗窃的自然延伸,属于刑事理论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故直接以盗窃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承办此案的主诉检察官乙认为,本案中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程某是如何获得他人的存折,从疑问从轻的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该存折可以视为程某拾捡的,故不能成立盗窃罪,但被告人猜配捡拾存折密码后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对他人遗忘物的非法侵吞,故以侵占罪起诉到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刑庭承办此案主审法官丙认为,被告人程某获取存折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性质属诈骗而非盗窃,且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即承认事实,退回赃款,其行为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符,故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被告人程某的辩护律师丁始终认为,程某拾捡他人遗失的存折行为属于不当得利,随后猜配存折密码后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拾检行为的自然延伸,因为个人银行存折属于个人财产凭证,拾得帐面有13多万元存款的存折的行为如同拾得13多万元性质一样,况且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机关讯问之际就如实交待并主动退还,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故不构成犯罪,因此作无罪辩护。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试阐述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或者说你赞同上述何方的观点?理由是什么?并对其他观点作一简要批驳)。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2、【参考答案】(1)童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帮助毁灭证据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帮助毁灭证据罪两罪进行并罚。
3、【参考答案】(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