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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法的本质和定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一、法的本质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是事物的内在联系。

  法的本质属性是什么?这是法理学的根本核心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各种学说。但非马克思主义的应当说都用唯心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受阶级和历史的局限,分不清法的本质和现象,对法的本质问题,没有作出科学的回答。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对法的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把法的现象放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定了法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地位,从而真正揭示了法的本质,实现了法学领域中的伟大革命。根据马克思主义法的基本原理,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表现,具有国家意志性。

 (二)法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法具有物质制约性。

 (三)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二、法的定义

  法的定义应该如何表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典表述。

 (二)原苏联维辛斯基给法下的定义。

 (三)我国对法的传统定义及争论。

  以下的定义则较有科学性和参考价值:"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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