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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笫一节法的功能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法的功能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功用。这些功能是基于法的属性、内部诸要素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某些潜在的能力。只要是法,无论其性质如何,也无论其是否发生了实际作用,法的功能都是存在的,它是法的固有属性。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功能:

一.指引功能

法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规定,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引导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正确作出行为选择。法的指引功能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实现的。

二.预测功能

法的预测功能,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会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功能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三.评价功能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因而具有作为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与尺度的功能。评价功能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当然,法只能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法律效力,因此,有很多行为虽然由法来评价,但仅靠单一的法的标准来评价是不全面的,也是不深入的。 

 四.教育功能

法的教育功能是指法的实施对人们的认识和行为产生的影响。其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法的教育功能主要在两个方面起作用: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既可以教育违法者本人,同时又对那些企图违法的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使其引以为戒;另一方面,通过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确认和保护,对人们的行为起着示范与鼓励的作用。

 五.强制功能

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征,因而自然地具有强制功能。法的强制功能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任何社会的法都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对违法者以国家的名义加以制裁,但是,不同类型的法,其强制功能的对象、范围和方式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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