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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规范的效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2.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

在中国领域内: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也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国领域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对我国或者我国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四、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一)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的含义。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保护力和约束力。

(二)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

法律制定、颁布以后,何时开始生效施行,要根据该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在我国,通常有四种情况:

1. 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 法律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

3. 比照相关法律以确定本法的生效时间。

4. 法律公布后经过试行,再由制定机关修改补充,正式公布施行。

(三)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

在我国,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新法律代替了同类的原有法律,旧法律即失去效力。

2. 法律因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任务,或因其赖以存在的特定条件消失而自然失效。

3. 相应的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定或者命令,宣布废除某项法律,从宣布之日起或者从决定、命令规定的生效日期起,该项法律即终止生效。

4. 法律制定时即规定了生效的期限,期限届满,该法律自然失效。

(四)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或者法的追溯力,是指某一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发生而未经最后处理的案件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目前,世界各国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所采取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从旧原则──新法律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新法律有追溯力。

从轻原则──比较新法律和旧法律,那个法律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就按那个法律处理。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律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律对行为人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律。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律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律。这一做法,较其他做法更加公正、科学,因而为绝大多数的国家所接受。

我国《刑法》也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做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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