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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授课讲义:英美法系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27日
  二、美国法
  (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法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1)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18世纪中期以前,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
  (2)随着《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1)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
  (2)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
  (6)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2)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如“新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的法律等,反垄断法成为新的法律部门。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包括宪法和法律。
  (2)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
  (1)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
  (2)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 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1、宪法的制定
  (1)1787年邦联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后被称为制宪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越权起草了宪法。
  (2)1789年,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
  2、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1)1787年联邦宪法
  ○1由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
  ○2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3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
  (2)宪法修正案
  ○1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惟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
  ○2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四)美国司法制度
  1、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1)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2)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3)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一般来说,州的最高一级法院称作州最高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1)指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
  (2)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不是宪法赋予的;
  (3)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
  ○1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
  ○3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一) 英美法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并称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到19世纪,英国成为名副其实的“日不落帝国”时,英美法系也最终形成了。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美国法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2)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3)封建因素较少。
  (4)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2、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当然,美国法也存有一些消极的内容,像一些反民主立法诸如反劳工立法和种族歧视性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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