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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授课讲义:大陆法系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1日

第三节 大陆法系

  一、法国法、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历史沿革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
  (2)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
  (3)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1)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2)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思想理论作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
  (1)两次大战之间,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
  (2)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了某些修改与补充。
  (3)判例作用有所提高。
  (二)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时代的德意志长期处于割据之中,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
  (2)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
  (3)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
  (4)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1)近代德国法律体系带有很强的封建君主专制色彩。
  (2)由于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T04-18C “一战”战败后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沿用原有法律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法的先导。
  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1)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2)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3)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
  (4)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
  (5)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
  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1)战后西德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制;
  (2)并根据1949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为减轻。
  (3)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若干修改。
  (三)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日本法以善于吸取外来发达的法律制度见长,体现了东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2、明治维新以前,日本法承袭中国唐代和明代法制的传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
  3、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加入了大陆法系的行列,以德国法为样板建立了六法体系,但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因素。
  4、从“一战”起到“二战”结束期间,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法制建设趋于完备;后一阶段则走向法西斯化。
  5、二战以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建立了以国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赋予公民较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而且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
  6、因此,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别具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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