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中国法律史

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之外国法制史笔记(八)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26日
  第四节 英国刑法及其学说史
  一.刑法的历史发展——地域上: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适用的刑法;法系上:具有普通法系特点的刑法。英国刑法渊源主要表现为普通法
  1. 14世纪,英国形成判例,重罪与轻罪的犯罪体系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 19世纪,国会制定一系列刑事立法,但英国一直未形成具体的系统的刑法典,在犯罪方面,为适应新政治经济变化和资产阶级学说的兴起,出现了一些进步,如犯罪主体只能是人,犯罪者必须有犯意,无犯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只惩罚犯罪行为,不惩罚犯罪精神 .19世纪刑法改革后,逐步走向轻刑化,假释,创立缓刑制度,颁布未成年人犯罪法。二战前,刑罚种类有自由刑、死刑、笞刑、缓刑、苦狱和罚金
  3. 二战后,刑法修改委员会到法律委员会。促进刑法法典化,但迄今仍无专门的刑法典。改革:犯罪方面,1967年《刑事法令》废除三分法,但判例法仍存在,从程序角度犯罪分为三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秩序罪,对人、财产、其他的犯罪;刑罚方面,废除肉刑,宣布永远废除死刑
  二.英国刑法思想
  1. 霍布斯——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刑法属于成文法之列;凡法律所禁止的言论或行为是恶,法律所规定而不执行的也是恶;恶是犯罪的前提;划分罪与非罪是以国家法律作为衡量标准的;最严重的犯罪有藐视法庭等;刑法是国家统治者根据人们对法律的禁与令的为与不为;强调对罪犯的教育与管教
  2. 洛克——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政府论。对刑法思想的贡献有:强调罪行法定;阐述正当防卫理论,并举例阐述其条件与内涵(自己生命安全受到直接侵犯;来不及诉诸法律);强调私有财产权,公民有自卫权和反抗权
  3. 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家。发展孟德斯鸠等人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创造性的论证了犯罪补偿原则等 源:www.examda.com
  第五节  财产法
  英国法无独立的民法部门,也就不会有统一的商法,而是三法:财产法、契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但范围更小,侧重于不动产。
  一.地产制(整个财产法的最复杂的问题)
  1. 英国财产法的独特制度。诺曼征服后,国王拥有全国的土地,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者。
  2. 地产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是在地产上的各种权益,与大陆法系的不动产所有权不同。
  3. 不动产(Real Property——Immovable Property)来自对物诉讼(actio in rem),这种诉讼要求收回实体的、特定的物;动产(Personal Property——Movable Property)来自对人诉讼(actio in personam),这种诉讼要求特定人(针对现占有人)归还原物或赔偿损失。不动产主要是土地,但不包括租借地。
  4. 在1925年之前英国的地产权:
  (1) 占有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 来源:www.examda.com
  (2) 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都属于将来地产权。当存在复归地产权时,土地最后归还土地的授予人或其继承人;而存在残留地产权时,土地最终会转到第三者手中
  (3) 完全保有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前者有三种基本形式,即不限继承地产权(最接近于大陆法系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限继承地产权、终生地产权。后者是以契约形式规定的有条件即有一定期限的地产权,最常见的形式是定期租借权。租借地在英国被认为是动产。
  5.1925年,英国颁布六项财产立法,保留两种地产权即不限继承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租借地产权的封建性减轻,地产拥有人及租借人只需交纳税款或租金,无需承担封建义务。
  6.地产制是带有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
  二.信托制(英国信托制的前身是受益制;现代信托法基本上源于英国)——受益制
  1. 封建地产制使土地占有者必须承担沉重的封建义务——社会背景
  2. 三个当事人:出托人(地产拥有人),受托人(中间人,接近于遗产执行人),受益人
  3. 受益制在衡平法院保护下发展而来,故保留大量的衡平规则。衡平法院的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对当事人的权益给予适当的保护
  4. 国王与国会达成协议,即《受益制条例》,取消消极受益制,积极受益制逐渐发展为信托制
  第六节  契约法
  契约法与资本主义发展紧密相连,资本主义发展需要财产流动起来,而契约是使财产流通的最好方法。
  一.契约法的演变
  1. 财产法是古老部门,而契约法是新兴领域
  2. 早期的普通法院只受理涉及土地的契约,而且要求这种契约必须具有书面形式、加盖印章,并有证人作证
  3. 普通法院的法官们逐渐从非法侵害之诉中发展出违约损害赔偿诉讼令状,对口头契约等非正式契约进行保护、补救、救济
  4. 出现对价制度
  5. 17至18世纪,契约法远未完备,仍处于初级阶段
  6. 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英国契约法最终形成
  二.对价制度
  1. 对价是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实际上是互有损失、互相得利,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因单方诺言产生的纠纷,法官根据对价裁决。正予合同除非订立书面契约,否则无对价
  2. 对价原则:
  (1) 对价无需相等:法院不问对价的大小,只关心对价的有无,但在现代英国已有所动摇
  (2) 过去的对价无效:所谓过去的对价即订立契约前已经履行的对价 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3) 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4) 平内尔原则:即债权人同意用归还部分欠款的办法来抵销全部债务的许诺不受法律约束,因为债务人未对此许诺提供新的对价,债权人可以追索余款
  (5) 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这是对对价制度的重要修正。一方作出许诺,对方确信此诺言并按诺言采取了行动,如果许诺者不履行诺言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那么,该诺言就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节  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是民事方面的行为,是私人之间的行为,其发展与普通法中的诉讼形式相连。
  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源:www.examda.com
  一.过失责任原则
  1. 与民法的基本精神相一致
  2. 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未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就是过失,由此过失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原告必须清楚地证明被告未能尽其适当注意的义务,即有过失,而且原告本人必须毫无过失。该原则在整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非常流行,有利于刺激资本家的冒险精神
  二.比较责任原则——19世纪中后期,在过失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责任原则。它仍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
  三.严格责任原则
  1. 19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而产生。依照过失责任原则和比较责任原则,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确有过失,这对于现代工业社会中的受害者来说是极为困难的
  2. 该原则的涵义: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失,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偿。只适用于工商事故、高危行业、交通事故、环境污染这些领域,大量民事案件仍主要适用过失责任原则。
  3. 原告只要能证明自己所受的侵害确由被告的行为造成,即可得到赔偿
  第八节  诉讼法
  一.法院组织——英国实行双轨制。根据法律渊源的不同,创制法院系统。普通法与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互不隶属,相互平行。一般情况下,遵循衡平法,但衡平法院不能干涉普通法院,除非普通法不能满足受害者的需求或社会发展的需要。1875年后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合二为一,衡平法和普通法不再经纬分明,但仍能分辨。
  1. 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级别)
  (1) 英国的高级法院包括上议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又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大部分案件在上诉法院终审;皇家刑事法院是初审法院,审理重要案件。另外,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海外领地的最高上诉审级。
  (2) 低级法院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后者的法官是门外汉,没有受过法律训练,是业余法官,无薪水,但后者只审理小事、小案件,并且有1至2名受过良好法律训练的职员。
  2. 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审判的性质) 来源:
  (1) 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可行使一部分刑事方面的审判权
  (2) 根据请求额进行分工
  (3) 只有皇家刑事法院还在实行陪审制;大约有98%的刑事案件都由治安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加以审判
  二.陪审制度(Jury System)
  1. 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大小陪审团共存。其中,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但19世纪末,起诉工作交由警察,后来又出现检察官,遏制警察权力。
  2.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请求陪审团参与的仅限于欺诈、诽谤、诬告、非法拘禁案件
  3. 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设立陪审团的目的是让陪审团成员运用普通人的理解能力判断一个案件的事实。因此,陪审员必须是“门外汉”。
  4. 对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法官只能在裁决的基础上做出判决
  5. 陪审团的裁决在历史上必须是全体通过,现在一般案件只要求多数通过,但仍有些案件要求一致通过。
  6. 美国陪审制应用更广泛,美宪法规定请求陪审团参与是公民的权利之一。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三.辩护制度
  1.(审判方式)对抗制又称抗辩制,相对于纠问制(职权制),法官主持开庭,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在法庭上只充当消极的仲裁人的角色,律师才是主角。
  2.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制度的最大特征是律师的分工,有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辩护;出庭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可以在任何法院辩护,也称为辩护律师。由事务律师出面为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出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不直接发生联系。有时当事人还需要聘请皇家大律师(QC)。诉讼费用高。20世纪90年代,英国对律师制度进行许多改革,规定事务律师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也可以取得在高等法院辩护的资格。

相关推荐:

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之外国法制史笔记(七)

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之外国法制史笔记(六)

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之外国法制史笔记(五)

更多推荐: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10年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