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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月9日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外国法的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2、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3、物权
  基本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物权原则上适用旗国法;飞行器物权原则上适用注册登记地法;船舶和飞行器的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时的物权适用原注册登记地法律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适用法人本国法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5)离婚时财产分割适用法院地法
  4、债权
  (1)合同之债:有条件选择
  A、国际条约优先,但条约另有规定或中国保留的条款除外
  B、意思自治原则:例外: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C、最密切联系原则
  D、国际惯例补缺
  ★2007年8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A、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B、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第5条明确了17种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对象
  C、第8条扩大了必须强制适用中国法律的范围:扩大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资企业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以及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D、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外国法的,当事人有查明并提供该外国法的义务;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外国法的,该外国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查明并提供。上述途径无法查明的,适用中国法律
  (2)侵权之债
  原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例外:
  《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商事关系
  (1)票据
  行为方式:行为地法;例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付款地法
  失票时的权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
  (2)海事和民用航空关系
  《海商法》第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6、家庭关系
  结婚:婚姻缔结地法
  离婚:法院地法
  收养: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地法
  监护: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中国法
  扶养: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7、继承关系
  〈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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