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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行政法:政府信息公开知识解读及真题练习

作者:233网校 2019-11-20 19:19:59
导读:为了帮助首次备考、基础薄弱、希望提前准备的小伙伴们快速进入2020年法考的备考学习,我们精选整理了各部门法中具有架构作用的重要知识点,组成了预习阶段的学习要点。本篇专题为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概念、公开主体、不予公开的范围、公开程序等。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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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解读】

一、政府信息的概念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共同行为

牵头机关公开

三、不予公开的范围

原则不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一律不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可以不

1.内部事务信息
2.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四、公开程序

(一)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1.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通过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公开场所

1.法定场所: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
2.选择场所: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公开期限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公开

申请

1.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2.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答复

1.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对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期限

能当场答复则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则20个工作日(需延长的经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特别注意: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但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3.申请人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非直接拒绝。无论公开与否,申请人均有诉权,但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典型题解】

1、王某认为社保局提供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该局予以更正。该局以无权更正为由拒绝更正。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2014年)

A.王某应当提供其向该局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B.该局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C.如涉案信息有误但该局无权更正的,法院即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D.如涉案信息有误且该局有权更正的,法院即应判决在15日内更正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

选项A正确。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选项B正确。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选项C、D错误。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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