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学习笔记 > 行政法

2020年法考行政法:行政诉讼参加人知识解读及真题练习

作者:233网校 2019-11-20 19:20:10
导读:为了帮助首次备考、基础薄弱、希望提前准备的小伙伴们快速进入2020年法考的备考学习,我们精选整理了各部门法中具有架构作用的重要知识点,组成了预习阶段的学习要点。本篇专题为行政诉讼参加人,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告、第三人等。一起来看看吧~

法考行政法完全解读法考备考交流群:826561625

【知识解读】

一、被告

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诉讼被告

普通行政机关

该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该被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1.以所属机关的名义:所属机关
2.以自己的名义: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种类越权时,被告为其所属机关)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复议告上级

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

特别注意:

经复议后再起诉,被告如何确定?

①复议改变:复议机关

②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③复议机关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服,告复议机关;对原机关不服,告原机关

二、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或成为管理一方时,不具有原告资格。

(二)

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只要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受到侵害,而行政行为是否实际上违法、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不是起诉的前提。

(三)

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四)

行政诉讼的原告既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必然具有原告资格,而行政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

三、第三人

原告型第三人

1.与被诉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起诉作原告;他人起诉时,可作第三人
2.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同一类行政行为,未起诉的主体,可作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1.复议改变后再起诉,原机关为第三人
2.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多个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作第三人
4.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特别注意: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典型题解】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复议维持后,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因此本案威高为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

选项B错误。田某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选项C正确、D错误。本题并不是复议改变的案件,所以只有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自学效果差?看书读不懂?法考没这么难,点击这里,黄文涛老师带你轻松搞定行政法>>>

首次备考,基础薄弱,想要提前准备?2020年法考已经启程,猛戳此处加入,备考快人一步>>>

无论世界怎样喧嚣,只希望你可以不被打扰。我们为你准备了免费题库,静下来,再坚持一会儿,成功的花儿很快就要绽放了>>>

延伸阅读:

【行政法】备考攻略:哼,我就不信学不会行政法!

终于来了!2020年法考行政法预习计划表已出!快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