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一>卷一真题

一卷指导:法理分类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2月23日

16.(2003-1-4)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    )
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
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
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
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
【答案】A
【考点】法治的基本理论
【详解】本趣:考查法治的基本理论。“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与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是完全不同的。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一般是:(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2)法制与国家并存,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制却不一定实行法治。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从法制到法治的概念转换,在我国经历了
“法制”一词,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出现。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粱启超先生,但中国先奉时期的法家就已提出了古代的“法治”思想。法治国家或者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

19.(2004-1-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
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答案】B
【考点】法与道德的关系
【详解】对于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含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认为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恶法非法”,因此说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是不对的。另一种学说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而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法与正义(道德)在本质上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中国古代儒家倡导“德主刑辅”,不否认法律的惩治和辅助治国的功能,困此说儒家认为治国不能用法律也是不对的。近代法学家大多认为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应该相对分离,所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乎成为通说。

20.(2004-1-3)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答案】D
【考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的区别
【详解】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立法活动。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
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法典编纂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内容,既可以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也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属于国家的立法活动。其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而不能由执法机关等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进行。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