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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卷指导:法理分类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2月23日

(二)多项选择题
1.(1999-1-37)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
【答案】CD
【考点】法的作用
【详解】法并非无所不能,它亦有其局限性,表现在:(1)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它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2)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还需综合运用道德、规章等各种调整方法和社会控制手段;(2)法自身特点带来的局限性,即法有主观意志性,法具有概括性,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法讲究程序,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不能迅速解决问题等。本题中,理由①中的前半部分是正确的,但法律重视程序,并不必然不讲效率。通过程序所保障的正义是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法也要兼顾而不是不讲效率。故该条不正确。④中的表述与法具有主观意志性相违背,虽然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但也体现人的意志,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所以④亦错误。因此A、B项不应选。②表述的是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③表述的是法律的稳定和不灵活性,这能够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因此这两条都是正确的,故C、D项正确,为应选项。

2.(1999-1-43)下列有关法系与法律体系含义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系是根据英国普通法(判例法)和欧洲大陆法典法的历史传统而对法所做的分类
B.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C.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D.法律体系是一国之内的法构成的体系,不
【答案】BCD
【考点】法系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及关系
【详解】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亦不包括历史上存在过的已失效的法和将要制定、尚未制定生效的法。法系和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只有两字之差,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由此可知,A项错误,B、c、D项正确,为应选项。

3.(1999-1-50)按照我国宪法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列选项哪些不属于有权法律解释?(    )
A.司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B.国务院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D.法律专家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答案】ABD
【考点】法律解释的分类
【详解】法律解释可分为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也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是指由宣传机构、文化教育机关、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学者、专业工作者和报刊等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提到了四种有权解释,这里的有权首先是指主体适格,即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较大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其次是指适格主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解释,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均有解释权,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在司法机关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等等。本题中A、B项属于主体适格但权限不合法,因为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宪法解释权,而司法机关和国务院均无解释宪法的权力;D项属于主体不适格,是一种无权解释、学理解释。因此只有c项中的主体与权限均合法,是有权解释。因本题为选非题,故A、B、D项正确,为应选项

4.(1999-1-57)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
A.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B.在法的基本分类中有普通法与平衡法之分
C.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
D.成文法是法的渊源之一
【答案】BC
【考点】英美法系的特征
【详解】英美法系的特点主要有:(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判例法为主要形式,遵循先例;(3)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4)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5)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等等,由此可知,B、C为应选项。本题中A项讲的是大陆法系的特点,在大陆法系中,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而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是一种比制定法更为主要和基本的法的渊源。故A项不选。D项说法虽正确,但不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所以不选。

5.(1999-1-62)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    )
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D.依法治国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答案】ACD
【考点】宪法修正案中有关依法治国的内容
【详解】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是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的条件与标准主要有:(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好的治理;(3)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由此观之,本题A项主要是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角度谈“依法治国”入宪的必要性;c项和D项分别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为实现“依法治国”要注意的事项。因此,A、C、D项正确,为应选项。B项关键错在“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因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等同于“法制”,故B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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