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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0-11-09 10:26:00

1、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一2题)

A 、 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B 、 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C 、 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

D 、 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正义、人权和秩序。本题考查的是法律的自由价值。法律与自由具有密切关系:(1)法律 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人的本质”,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自由。(2)自由必须接受法律的限制,任何人行使自由,不得侵 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法律保障自由时需遵循一定原则:伤害主义、道德主义、家长主义。 由以上原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自由具有至上性和神圣性,但是自由必须受到外在限制,特别是法律的限制。A项错误,D项正确。(2)自由体现了人的本性,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其他标准还有正义、人权等。B项错误。(3) 从应然角度看,法律都应当是自由的法律;但从实证角度看,法律有好坏之分,现实中的法律并不一定都能很好地保障自由。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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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 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2012年卷一15题)

A 、 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

B 、 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

C 、 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

D 、 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题干,苏某主张其安居权,熊某主张养鸽权,故A项正确。从逻辑上讲,安居权,包括拥有住宅权、住宅不受侵扰权、不受强迫迁离权。苏某主张的安居权,强调的是住宅不受侵扰权。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很显然,B项错误。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故C项正确。行使权利时负有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即须正当行使权利,以避免侵害他人权益。熊某养 鸽是其权利,但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搭建鸽舍养鸽属于正当行使权利。故D项正确。

3、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 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 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2011年卷一13题)

A 、 个案平衡原则

B 、 比例原则

C 、 价值位阶原则

D 、 自由裁量原则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 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在适用个案平衡原则处理案件时,并不以“公共利益”作为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标准来看待,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 执行的绝不手软”中“坚决重判”、“绝不手软”的表述表明:不采个案平衡原则。故排除选项A。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 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比例原则要求 为维护更高利益时,对较低利益的侵害必须合理。“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的表述表明:即使判处死刑也是依法进行的。故排除选项B。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在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 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在本题中,公共秩序与社会安全代表着不特定多数人的自由价值,而犯罪分 子生命是特定少数人的自由价值,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属于典型的价值位阶原则的体现,故选项C应选。自由裁量, 意味着法院在处理案件具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权。而“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的表 述表明,在处理此种重刑案件时,法院并无自由选择权,必须“依法判处”。故排除选项D。

4、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 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 的? (2011年卷一14题)

A 、 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 、 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 、 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 、 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一般地,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后者,是指判决书、裁定书、逮 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 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普遍约束力”,是指针对的人不特定,且能够反复适用。在本题,法院对某一案件作出的已生效判决,仅是对该案件的处理,对其他类似案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选项 A说法错误。所谓判例法,是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先例规则,这种先例规则对以后的相同或类似案件具有法律 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而非判例法。故选项B说法错误。判例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因为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体地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 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 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同理,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 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任何判例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制定法的语言 的外延和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厘清。这样,判例就为将来的法官适用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帮助,至少可以减轻 法官的工作负担。总之,选项C表述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仅由一方当事人签署,并不会使该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即使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也不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在现行法上,“行政强制执行力”是生效的行政行为才可能具有。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是司法行为,它生效后应具有的是“司法强制执行力”。总之,选项D说法错误。

5、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一2题)

A 、 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

B 、 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

C 、 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 、 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A项:“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只是笼统而抽象地表述了国家的义务——“改善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并没有具体列明权利(义务)的内容,因此属于法律原则。另外,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的普遍精神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原则,政策性原 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题干的条文体现了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政策。属于政策性的法律原则。A项前 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B项正确。C项:“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是错误的,该条文虽然授予了国家机关职权,但只是笼统而抽象的规定,属于法律原则,不能套用法律规则的分类。C项错误。D项:“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表述是正确的,但后半句“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表述是错误的。因为题干的条文属于“法律原则”的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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