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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17日
  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补充: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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