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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试行)》,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 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考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司法部对全国的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 ( 地、州、盟 ) 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人员要求

  第六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 )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为 :
  
  ( 一 ) 组织、安排本地区报名 , 负责准考证及相关材料的印制、发放和报名资料的复核统计;
 
  ( 二 ) 划分考区 , 审查考点、考场设置 ;

  ( 三 ) 组织本地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 ;

  ( 四 ) 负责本地区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 ;
 
  ( 五 ) 组织、部署本地区的考试实施 , 按照规定的职能和权限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 六 ) 指导、监督市 ( 地、州、盟 ) 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市 ( 地、州、盟 )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为 :
  ( 一 ) 具体负责本地区司法考试的报名工作 ;
 
  ( 二 ) 设置考点 , 布置考场 , 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 ;
 
  ( 三 ) 培训监考人员 ;
 
  ( 四 ) 负责本考区考试实施 ;
 
  ( 五 ) 接收、保管、分发试卷及考试后回收、返送试卷 ;
 
  ( 六 ) 依照权限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思想品德良好 ,遵纪守法 ,工作认真负责,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负责接送、保管试 ( 答 ) 卷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从事保密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有直系亲属或配偶参加当年考试的考试工作人员 ,不得从事当年试 ( 答 ) 卷管理、监考、成绩评阅等考试工作。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 , 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规定 , 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 构成犯罪的 ,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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