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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每日一练(9.7)

来源:233网校 2019年9月7日

郭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丁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丁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丁某赔偿损失。县法院审理后判处丁某有期徒刑2年,责令丁某赔偿郭某的损失4500元。丁某上诉,2010年6月21日,市中级法院改判丁某无罪,并予以释放。丁某释放前被羁押50日。2011年3月5日,丁某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2)丁某的请求是否超过时效?

(3)如丁某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满,可否申请复议?

1,(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县法院。分析本题的关键是新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问题。本题中的侵权行为虽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前,但赔偿请求人是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应适用新《国家赔偿法》。而新《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丁某的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3)不能申请复议。因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丁某对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不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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