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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考试政策法规辅导:基金会管�办法

��:�岛市民政局 2010年8月2日
导读: 内容�示:基金会管�办法

  第一�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以利于基金会的�康�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个人自愿�赠资金进行管�的民间��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展。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专项基金管�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符�本办法第二�的规定;

  (二)有人民��万元(或者有与�万元人民�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机构和必�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四� 基金会�以�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个人募�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赠者的自愿,严�摊派。

  第五� 基金会的领导�员,�得由现�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目。

  第六� 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得挪作他用。基金会�得��管��业。

  第七� 基金会�以将资金存入金�机构收�利�,也�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券,但购买�个�业的股票��得超过该�业股票总�的2�%。

  第八� 基金会对接�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进行监�。如果�现�按原定的�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少��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等收入中开支。

  第�� 国外�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许开立外汇存款�户。

  国外�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将其作为资助,无�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或者个人,但�得出售。

  第�一� 建立基金会,由其归�管�的部门报�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给许��,具有法人资格�,方�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称��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立的程�办�。

  第�二� 基金会应当�年�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基金会的活动��本办法时,人民银行有�给予�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给予警告��销许��的处罚。

  第�三�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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