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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考试政策法规辅导:外国商会管�暂行规定

��:�岛市民政局 2010年8月2日
导读: 内容�示:外国商会管�暂行规定

  第一�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济技术交往,加强对外国商会的管�,�障其�法�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 外国商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人员�照本规定在中国境内�立,�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利性团体。

  外国商会的活动应当以促进其会员�中国�展贸易和�济技术交往为宗旨,为其会员在研究和讨论促进国际贸易和�济技术交往方��供便利。

  第三� 外国商会必须�守中�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 �立外国商会,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有�映其会员共��志的章程;

  (二)有一定数�的�起会员和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四)有�法的�费��。

  第五� 外国商会应当按照国别�立,�以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以商业机构�义加入的会员。商业机构是指外国公���业以�其他�济组织�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

  个人会员是商业机构和外商投资�业的�中国�任�人员以本人�义加入的会员。

  第六� 外国商会的�称应当冠其本国国�加上"中国"二字。

  第七� �立外国商会,应当通过中国国际商会�出书�申请,由其报�中�人民共和国对外�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审查。

  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书件之日起六�天内完�审查,对于符�本规定第四�规定�件的,签�审查��的�件;对于�符��述�件的,退回申请。如有特殊情况,�能在规定期�内完�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说明�由。

  第八� �立外国商会的书�申请,应当由外国商会主�筹办人签署,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外国商会章程一�五份。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称和地�;

  2.组织机构;

  3.会长�副会长以�常务干事的姓��身份;

  4.会员的入会手续�会员的�利和义务;

  5.活动内容;

  6.财务情况。

  (二)�起会员�册一�五份。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列册。团体会员�册应当分别载明商业机构的�称�地��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姓�;个人会员�册应当分别载明本人所属商业机构或者外商投资�业��务�本人简历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简历。

  (三)外国商会会长�副会长以�常务干事的姓��其简历一�五份。

  第�� �立外国商会的申请�审查机关审查���,应当�审查��的�件,�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登记管�机关)办�登记。外国商会�核准登记并签�登记�书,�为�立。

  第�� 外国商会应当在其办公地点设置会计�簿。会员缴纳的会费�按照外国商会章程规定�得的其他�费,应当用于该外国商会章程规定的�项开支,�得以任何�义付给会员或者汇出中国境外。

  第�一� 外国商会应当于�年一月通过中国国际商会�审查机关�登记管�机关�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中国国际商会应当为外国商会开展活动和�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供咨询和�务。

  第�二� 外国商会需�修改其章程�更�会长�副会长以�常务干事或者改�办公地�时,应当�照本规定第七��第八�和第��规定的程��审查��,并办��更登记。

  第�三� 外国商会应当接�中国有关主管机关的监�。

  外国商会��本规定的,登记管�机关有�予以警告�罚款��期�止活动�撤销登记�明令�缔的处罚。

  第�四� 外国商会解散,应当�该外国商会会长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和清�债务完结的�明,�登记管�机关办�注销登记,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外国商会自缴回登记�书之日起,�应�止活动。

  第�五� 本规定自一�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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