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至关重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在合同谈判阶段,一方恶意磋商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第二,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致使对方基于错误信息做出决策;第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成立,但一方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从而遭受损失。
例如,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故意隐瞒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复杂的情况,导致施工单位进场后额外增加成本。此时,施工单位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在于“信赖利益”的保护。也就是说,受损方必须证明自己基于对合同成立的合理信赖采取了行动并因此蒙受损失。此外,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但不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总之,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各方应注重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诚信原则,充分披露信息并保留相关证据,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考点:(一)7.缔约过失责任
1、 下列情形中,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
A.因自然灾害,当事人无法执行签订合同的计划,造成对方的损失
B.当事人一方未按期完工造成对方损失
C.当事人因合同谈判破裂,泄露对方商业机密,造成对方损失
D.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拒付合同规定的预付款,使合同无法履行,造成对方损失
2、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下列情形中,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
B.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
C.故意隐瞒与签约有关的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
D.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造成对方损失
E.一方未尽到通知义务,增加对方缔约成本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