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级工商管理》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核心权力机构,其基本性质与法定职权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的机构。然而,法律对特定类型的公司作出了例外规定:依法设立的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这一考点在客观题中极易作为陷阱出现,考生务必牢记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的原则。
对于设立股东会的常规公司,《公司法》赋予了其广泛的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与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对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这是职权下放的重要体现。
此外,针对上市公司,《公司法》设定了更为严格的特别决议门槛以防范风险。当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该事项必须交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在表决机制上,此类重大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考生在复习时,需将资产总额30%的触发条件与出席会议表决权2/3以上的通过比例紧密结合,确保在案例分析题中能够准确判断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