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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教材精讲班课程讲义:合伙企业法(二)

作者:233网校 2020-01-22 00:52:00

233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教材精讲班课程讲义,本节是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合伙企业法》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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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1讲 法律法规的体系

王佳荣老师简介:

拥有10年经验的金融类培训老师。主讲课程有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证券分析师,王老师实战经验丰富,且从事证券培训工作多年,擅长讲理论融入实践案例中引导性教学,讲课细致,主次分明,深受学员好评。

考点3: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协议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与具有资合性特征的公司不同,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或2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或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组织的基本标志,合伙企业也应有自己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生产经营场所,否则将无法存续下去。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和处分

1、合伙企业的财产:

  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转让其有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事务处理等活动。合伙企业是人合性的经营组织,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1、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1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被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2、委托1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除《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合伙人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7、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

  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五)入伙、退伙的条件和程序

入伙:合伙企业接纳新的合伙人进入合伙企业的过程,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人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特定情形发生而退出合伙企业, 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

退伙包括三种情形:

1、自愿退伙:合伙人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主动提出退伙而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因法定情形的出现,合伙人资格当然消失;

3、除名退伙: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时,其他合伙人作出决议将某一合伙人除名,其该名合伙人失去合伙人资格。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4)法律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发生上述事由导致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

责任承担的方式:

  1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真题再现

【1】普通合伙企业中,未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不可以用(  )出资。

A.现金                       B.银行存款

C.实物                       D.劳务

【233网校答案】D

【233网校解析】普通合伙企业中,未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下列事项中,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必经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合伙企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C项不在其中,故为正确答案。

【3】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无约定时(  )。

A.由各合伙人按出资额分配和分担

B.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C.由出资额最多的合伙人指定

D.按出资额和各合伙人能力大小分配和分担

【233网校答案】A

【233网校解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

  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  )。

A.无限责任                             B.有限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剩余债务责任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1000元买了一辆拖拉机,接下来,甲想把自己的份额按1000元转让。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元买下,丙未表态。丁知道后,同意以10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下列各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C.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甲不能将其份额转让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合伙人转让其有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6】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违反了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为该合伙企业购置房产

B.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

C.以企业的设备为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

D.聘请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下列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C选项属于上述第3条,独自决策违背了这一规定。

【7】以下关于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说法,(  )是错误的。

A.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B.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按公允价格自由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同时将转让情况通知其他合伙人

C.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33网校答案】B

【233网校解析】合伙人转让其有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8】委托1名或数名合秋人执行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其它合伙人(  )。

A.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继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仍应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33网校答案】B

【233网校解析】委托1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证券从业王佳荣老师《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教材精讲班课程讲义,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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