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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教材精讲班课程讲义:公司法(四)

作者:233网校 2020-01-20 00:03:00

233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教材精讲班课程讲义,本节是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公司法》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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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1讲 法律法规的体系

王佳荣老师简介:

拥有10年经验的金融类培训老师。主讲课程有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证券分析师,王老师实战经验丰富,且从事证券培训工作多年,擅长讲理论融入实践案例中引导性教学,讲课细致,主次分明,深受学员好评。

考点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经营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6: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

1、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列入资本公积金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4、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5、利润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6、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真题再现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A.20%

B.25%

C.10%

D.15%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考点7: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一)公司合并的种类

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对债权人的通知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务承担

  公司合并的,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 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真题再现

【1】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A.20

B.15

C.10

D.5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考点8: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

  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真题再现

【1】下列选项中,属于控股股东的有(  )。

I.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II.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III.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IV.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A.I、II                                      B.I、II、IV

C.I、II、III、IV                         D.III、IV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控股股东的概念。

1、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考点9:法律责任

(一)主要法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2、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其他

  1)公司不依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提取的金额,可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真题再现

【1】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的罚款。

A.5%以上15%以下

B.2%以上10%以下

C.5%以上20%以下

D.10%以上20%以下

【233网校答案】A

【233网校解析】考察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本节小结

第二节公司法

1、法规概述

2、总论

3、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6、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7、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8、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9、法律责任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证券从业王佳荣老师《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教材精讲班课程讲义,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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