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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2016年5月拟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以下不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有()。

来源:233网校 2021-02-07 08:42:14

收购人2016年5月拟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以下不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有()。

A.甲公司系外国投资者,甲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8000万美元,甲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8亿美元

B.乙公司2013年8月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C.张某担任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公司2013年1月曾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赵某2015年4月因肇事逃逸被判处1年刑罚,2016年4月执行期满

参考答案:见解析
参考解析: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的要求之一是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 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夺政洎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A项,外国投资者甲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8亿美元,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的要求。B项,乙公司2013年8月存在重要违法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收购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要求。C项,张某担任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公司2013年1月曾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至2016年5月,已满3年,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以及《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禁为收购人的情形。D项,赵某所犯肇事逃逸不属于《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犯罪,故不属于上述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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