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应对以下(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Ⅰ.风险投资
Ⅱ.限售股上市流通
Ⅲ.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Ⅳ.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A.Ⅰ、Ⅱ
B.Ⅰ、Ⅱ.Ⅳ
C.Ⅱ、Ⅲ、Ⅳ
D.Ⅱ、Ⅲ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28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③关联交易;④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⑤委托理财;⑥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⑦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