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必须包含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大基本组成部分,形成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
1.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重要职权: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2.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权包括:
-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核心职责是:
- 检查公司财务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重要规定:
-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仅设1-2名执行董事和1-2名监事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监事会的独立性要求,明确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为监事会有效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特点,依法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