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证券从业 > 知识库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引发投资者索赔,新《证券法》如何界定赔偿责任与诉讼机制?

来源:233网校 2026-09-24 10:49:07
导读:新《证券法》全面升级信息披露违法追责体系,并首创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本文深度解析信披违规的民事赔偿规则、连带责任认定及代表人诉讼实务,助力考生精准把握高频考点。

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引发投资者索赔,新《证券法》如何界定赔偿责任与诉讼机制?

新《证券法》在法律责任章节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建了“立体化”追责体系,大幅提升了违法成本,并创新性地引入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极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门槛。

在诉讼机制方面,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这就是备受瞩目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代表人诉讼制度。该制度有效解决了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赔偿难”的痛点。在实务与备考中,考生需重点掌握连带责任的适用主体、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监管机构近年来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恶性信披案件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中介机构若未勤勉尽责,将面临巨额连带赔偿。市场主体务必树立“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披理念,筑牢合规防线。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添加证券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师资团队

证券从业书店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证券从业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