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证券法》在法律责任章节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建了“立体化”追责体系,大幅提升了违法成本,并创新性地引入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极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门槛。
在诉讼机制方面,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这就是备受瞩目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代表人诉讼制度。该制度有效解决了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赔偿难”的痛点。在实务与备考中,考生需重点掌握连带责任的适用主体、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监管机构近年来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恶性信披案件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中介机构若未勤勉尽责,将面临巨额连带赔偿。市场主体务必树立“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披理念,筑牢合规防线。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