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上述问题,答案明确: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基金托管人若未勤勉尽责履行复核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其权利与职责有着严格的法定界限。
首先,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作的核心决策与执行机构。依法应当履行十一项核心职责,其中明确要求其必须“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同时需“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这意味着净值计算的初始责任与投资决策责任完全归属于管理人。
其次,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财产的“安全卫士”,其法定职责侧重于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与监督复核。法律明确规定托管人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特别强调“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指令违法或净值计算存在重大偏差却未及时提示、纠正或报告,则构成法定失职。
最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财产的实际所有者,享有法定的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策权。包括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监督投资运作及提请调整报酬标准等。当管理人或托管人严重违约损害持有人利益时,持有人可通过大会行使法定救济权利。
备考提示:历年真题常以实务案例形式混淆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职责边界。请牢记“管理人主投资与核算,托管人主保管与复核”的核心原则,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与第三十六条的具体法条精准定位责任主体,即可轻松破解此类考题。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概念、权利与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