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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券发行交易活动若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是否受《证券法》管辖?

来源:233网校 2026-09-26 00:49:41
导读:导读:随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不断深化,跨境证券活动日益频繁。《证券法》总则明确界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特别是新增的“长臂管辖”条款成为近年考试热点。本文将结合法条原文与实务案例,深度解析《证券法》的适用边界及核心原则,助力考生精准掌握考点。

境外证券发行交易活动若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是否受《证券法》管辖?

针对这一问题,答案是十分肯定的。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总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这一条款确立了我国证券监管的“长臂管辖”原则,是本次修法的重要亮点之一,也是从业资格考试中的高频考点。 具体而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涵盖四大类:一是在我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二是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三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依照本法原则制定;四是前述的境外活动境内追责情形。考生在备考时,需特别注意存托凭证已被明确列为法定证券,且资管产品与资产支持证券虽不直接适用全部条款,但其管理办法的制定必须遵循《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在明确适用范围的同时,总则还强调了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当事人应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行为准则。实务中,任何试图利用跨境架构规避监管、实施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一旦对境内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建议考生在复习时,将适用范围与禁止性行为结合记忆,通过典型案例理解法条背后的监管逻辑。在历年考试中,该考点常以多选题或判断题形式出现,重点考察适用对象的列举及“三公”原则的内涵辨析,务必做到精准识记与灵活运用。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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