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组织架构
(1)试点机构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在公司层面建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2)试点机构应当建立基金产品的备选库制度。公司应当安排专业研究团队对每一只入库基金产品及相关基金管理人实施标准化、流程化的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试点机构应当明确各类产品的出、入库标准,产品出、入备选库应当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试点机构合规风控部门应当监督基金产品备选库制度的执行。
(3)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产生应当由试点机构集中、统一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产生和调整,并评估形成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概念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为标的,向客户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代客户作出具体基金品种、数量与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申购、赎回等基金产品交易。
对基金投资顾问试点机构的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1、具有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资格;
2、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客户基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销售子公司申请的,应具有较强的合规风控及投资者服务能力;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非货币基金保有量不低于100亿元;
3、合规记录良好;
4、具有高质量的基金产品研究团队,与业务开展相匹配的投资顾问人员,以及与其拟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5、业务方案完备,业务制度健全,能够确保客户利益优先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防控各类风险;
6、支持业务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符合第1至3项条件且客户数量达到1亿人的机构,可设立子公司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该子公司应当符合第3至6项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机构的试点方案及准备情况进行审议、确定具备试点条件的机构。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要求
试点机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应当符合下列分散投资要求∶
1、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2、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总和≤该基金总份额的20%,持有指数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0%;
3、不得向客户建议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分级基金场内份额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4、建议客户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应当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向客户特别提示风险。
向普通投资者建议投资流通受限基金的,应当事先取得客户同意,且确认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期限与客户的目标投资期限不存在冲突。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当在3个月内调整,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要求
(1)试点机构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应当与客户协议约定,将客户按基金销售有关规定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作为其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授权账户。
(2)试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分工和权限,执行投资指令的人员应当与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具体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进行有效隔离。试点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监测和记录制度。
(3)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应当按照与客户约定的频率、方式和范围,披露账户收益、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每日向客户披露前一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向客户发送账户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
(4)试点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法规规定及投资顾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账户信息。
(5)发生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自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客户进行披露。
(6)试点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收费项目和方式,与客户书面约定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年化标准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5%,以年费、会员费等方式收取费用且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除外。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可以按约定从客户的授权账户收取。
(7)试点机构同时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对基金销售费用的收取做出合理安排。向基金管理人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以客户维护费抵扣投资顾问服务费等方式避免利益冲突。
(8)试点机构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投资顾问人员包括∶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生成、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运营、维护与投资建议相关的算法、模型的人员等。
(9)试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顾问人员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投资顾问人员考核激励措施不得存在与基金销售费用挂钩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安排。以预收方式收取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在确认为投资顾问收入前,不得用于人员激励。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禁止性行为
试点机构及其投资顾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便利;
2、泄露客户资料、投资计划和交易情况;
3、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4、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5、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